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 会不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7-26 2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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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内地,目前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清算机构,都大量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清算工作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高大上,有时显得琐碎而且专业度要求极高,需要对其他法律也有所掌握。”卢林认为,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不太现实,像深圳这样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增加公务员编制来做这样一个工作也不合适。他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援助基金,让专业的机构来做这项工作。

  “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一定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但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在国外可以实施的制度,如果在中国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撑,盲目引进,可能会出问题。”王欣新认为,中国的破产制度建立,可能会更多借鉴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如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制度会更接近。

  “破产制度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是靠一部破产法就能够普遍实施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而是必须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而这个社会配套制度,很多都是纲领。”王欣新表示,在做个人破产立法的时候,必须同时对这些制度进行相应的建设和规划,才能够保障将来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也能够得到良好实施。

  在王欣新看来,任何一个国家的破产法,都不是孤军猛进,尤其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而来,市场经济体制很多方面还不完善,因此在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做配套,比如税收制度,工商管理制度、涉及破产费用的补贴制度,还有信用修复等各种制度,这些制度如果不完善的话,那么破产法无法顺利实施。

  此外,还需要打通各类数据信息,与个人信用体系相衔接,如何与工商、税务、金融、社保等系统相兼容等。

  王欣新并不认为这就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不能建立,相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倒逼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些人只看到困难,没有看到条件,我们经常说‘水到渠成’,如果上面永远不放水的话,就没人去挖渠,没人去想办法解决渠的问题。水到了以后,就逼得人不得不去想办法”。

  《中国新闻周刊》2019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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