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 会不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7-26 2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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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中提到,对涉及2万多家企业的63万件执行案件成功地转为破产案件。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表示,“这63万件执行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的总量中九牛一毛,大量的执行案件是涉及个人,而不是涉及企业。”

  “据初步统计,这两年最高法执行难的案件中,有40%~50%的案件属于无财产可执行,而其中70%都是涉及自然人,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就无法终结案件,只能‘本次执行中止’,待到债务人将来有财产再恢复执行。”王欣新说。

  此外,企业破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破产挽救。但在实施过程中,重整后的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被免除,但作为企业债务担保人的企业经营者的债务却无法免除,用王欣新的话说,“企业重整可以救企业,却不能救老板”,因此,很多企业经营者抛下企业一走了之,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极大影响社会稳定。

  在大量的债务纠纷中,一些并非企业经营主体,却因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等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这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亟须一套规范的破产制度来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与未来的发展权,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给予他们基本的生存空间,甚至通过自身的努力让生活重新开始。而对于一些转移财产恶意逃债者,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清算其个人财产,规划还债方案,对债权人也是一种保护。

  “从整体上来讲,破产法本身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法律,只要是有市场,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就一定要通过破产法来解决。”王欣新表示,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时候,如何公平地解决债务清偿,权衡并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是一个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

  在王欣新看来,和13年前相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在逐步完善,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创造了充分的条件。

  争议焦点

  13年前自然人没能纳入破产法范围,固然有条件不成熟的原因,更有思想观念上的冲突。这些年来,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止过。

  首当其冲的辩题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保护了恶意逃债行为?对此,王欣新认为,这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严重误解。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了解个人破产制度,首先要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债务人在经营失败或生活财务失败的时候,不能还清所有的债务,并不一定是逃债,“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将债务人不能清偿这种现象从隐性状态变成显性状态,并通过制度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寻找一个合理的法律渠道。”

  二是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免除。在各国的破产制度中,对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以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免除。但这种债务免除制度,针对的通常是所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就是没有欺诈、违法等恶意行为的债务人。

  从债权人角度,如果债权人想追债,在没进入破产程序前,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只能用外部的手段查询,非常困难。但是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所有财务资料都由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的指挥之下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发现有抽逃资产等现象,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追回财产,甚至给予一定惩罚,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是恰恰是最能够有力防止破产欺诈行为发生,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公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