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 会不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7-26 2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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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片争议中,也有地方试图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2014年9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向深圳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深圳市人大率先在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这部立法建议稿的牵头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当时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在经过大量实践调研后,认为深圳可以通过特区立法权,先行试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卢林从事了25年的清算工作,见过太多因为连带担保成为债务人的例子。很多公司为了到银行贷款,根据银行风控要求,法人、公司高管,甚至是他们的家人都要做担保,才能获得贷款,一旦企业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连带担保的债务不能免除,哪怕企业注销,债务人依然背负着企业的债务。

  在卢林看来,深圳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同时,社会保障机制比较健全,资金充足,最低工资标准和补助水平也相对较高,此外,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较为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深圳在全国较早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在2014年的时候,已经和全国征信系统实现了融合。出于可行性调研目的,卢林曾查询过这套个人征信系统,名下的住房按揭,金融信息都能查得清清楚楚。

  正因为具备这些优势,卢林认为,如果在深圳率先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一定会给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尽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很快将个人破产制度列入立法计划,但直到现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依然没有建立。对此,卢林认为首先是思想观念问题,很多人对于在深圳先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持疑虑态度,担心会出现破产移民等问题,对此,卢林并不排除会出现由于法律规定不一,造成市场的割裂现象,但是他认为这一问题总体可控,可以通过条例中对企业存立时间或自然人缴纳社保时限的规定,来防止破产移民。

  其次,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涉及一些实践操作的问题,比如跨区域财产追索,深圳之外执行的法律认可问题等。“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遇到,但这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只有先行先试,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13个部门印发的《方案》出台后,有媒体称个人破产制度拟在一些城市开展试点,王欣新对此进行了否认,表示目前地方政府从官方角度并没有传出这样的消息。在他看来,破产是一个市场整体化的问题,简单地通过一个地区去做全面的个人破产的实验,是非常困难的。

  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使个人破产的财产豁免制度呈现多样性,保障破产者的基本生存能力的标准也不同,是否可以保留一套自住住房等,在不同的地区或许有不同的理解,卢林认为,或许可以在全国设立统一的标准之下,允许各地对一些细节因城施策,比如对豁免财产进行适当的增减等。

  倒逼机制

  破产制度真正进入大众视野,更多的是通过一些名人的破产案例,最广为人知的是香港影视明星钟镇涛破产。作为很早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香港模式是否能被内地借鉴?

  对此,卢林认为,香港的破产法得以顺利实施,是因为香港有专门的机构破产管理署,实行对破产人的监管和个人破产清算工作,因为这项工作具有公益性质,让营利性的中介机构做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