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 会不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7-26 21:22:50
浏览

  个人破产制度:“水到”才能“渠成”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发于2019.7.29总第909期《中国新闻周刊》

  《企业破产法》出台13年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再起。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一提法,被解读为个人破产制度或将提上日程。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看来,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好时机,但个人破产制度要真正写进法律,可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时机成熟

  《方案》的落款日期是6月22日,就在此前一天,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刚刚结束了4项研究课题的征集申报工作。其中,“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课题交给了王欣新和他的研究团队。

  王欣新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这个研究课题是为立法做一些理论探讨和实践调研,总结并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即将开始。从立法程序上来说,2018年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没有个人破产法,如果通过调研立项,再列入五年一次的立法规划,那么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在王欣新看来,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或可通过《企业破产法》修订来解决,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作为修订中的一项内容,这样会相对较快。按照立法规划,《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王欣新参与了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据他回忆,当时对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4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是坚持延续之前的破产法体系,将所有的法人型企业纳入到破产范围之内,而非法人型企业或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和消费者自然人,则不被纳入其中。

  第二种观点是将所有的企业都纳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由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必然涉及出资人的连带破产问题,因此当时就将个人出资人也纳入到破产法调整范围内。这也是后来起草小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审稿中所采用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是将所有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都纳入,包括个体工商户、网店店主等。总之,凡是以盈利为目的来进行活动的商自然人都要被纳入到破产法之内。

  第四种观点则更为宽泛,就是把所有的企业和自然人,包括消费者,都纳入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内。

  “起草组提交审议的草案是一种有些折衷的观点,只是将自然人企业及其个人出资人纳入其中。”王欣新说。但是当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一些人大代表提出,搞个人破产还不具备条件。所以最终企业破产法采取了一个最为保守的方式,仅仅把所有的企业纳入进来,同时在最后附则的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这样就为一部分其他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甚至非企业和自然人,可以纳入到破产法调整范围提供了机遇。”王欣新说。

  由于只涉及企业,不涉及个人,2006年的这部《企业破产法》也被业内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但是,由于一些债务确实无法还清,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