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如何不做“透明人”(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9-01 17: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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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对海量数据的分析与使用变得非常简单,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极大增加。各种网络平台通过分析和利用海量的个人信息,对目标群体做人格画像,实施精准营销,甚至行为操纵,严重危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妨害人格的自由发展。

  姜颖:大数据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体量浩大、模态繁多、生成快速和价值巨大但密度很低。大数据所带来的巨大科技利好是我们肉眼可见的,但它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也是多方面的,几乎每一个人都受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首先,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个人信息所体现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客体、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具体人格权,获取个人信息的企业或平台可以直接将个人信息进行变现,这时候个人信息就出现了一定的财产权属性。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定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是大数据时代对理论界提出的挑战。

  其次,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快速性,个人信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传播到极广的空间。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因为这个传播速度太快、范围太广了。这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给执法部门带来的挑战。

  最后,对于司法部门来说,由于当前各方面规定还不够完善,用户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大量出现,问题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但司法部门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这就对我们的法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仅要对法律理论有深刻研究,也要跟踪业态变化,因为你今天的一个判决可能就会颠覆一个行业。

  2.发展数字经济,要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记者: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对于大数据的监管也需要新的思路。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努力来构建个人信息多元保护体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分别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连玉明:党的十九大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作出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既要大力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也要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一是要加快立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搜集信息、数据使用环节和隐私政策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从立法层面看,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被列入本届人大一类立法计划,但分别列为第61位和第62位,这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紧迫性极不适应,应当提前提早起草审议并尽快颁布实施。二是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特别是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三是要强化监管。加大政府对侵害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监管力度,保障个人隐私不受公权力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