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千万元“执行难”:官司打赢了 对方公司却在破产(2)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16 07: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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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7日,宏泉公司与天丰置业又签定一份《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显示,宏泉公司为支持天丰置业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同意明月湾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给天丰置业,天丰置业也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协议约定的用地性质变更手续。

  2010年10月8日,宏泉公司向金庭镇集体资产公司打款5000万元。金庭镇集体资产公司董事长金剑良在接受询问时称,经时任金庭镇党委书记口头指示,上述5000万元以资产公司名义出借给天丰公司的,此外,宏泉集团打入镇财政所的1.7亿元也转入集体资产公司。

  此后,因涉案地块仍久久未能办理用地性质变更,宏泉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高院2013年民事第0007号判决书显示,天丰置业曾以土地性质的变更须经行政审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还要求宏泉公司返还明月湾公司股权及赔偿损失。

  江苏高院认为,虽然用地性质最终能否变更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此与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宏泉公司与天丰置业所约定的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对天丰置业的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认定,天丰置业构成违约,应返还已付款及利息。据《合作协议》,宏泉公司应支付给天丰置业的29963万元中包括涉案地块的土地成本款2亿元和合作预分利款9963万元,由于双方合作建立在40年餐饮、旅馆业用地基础上,故天丰置业应按相应比例退还款项。

  最终,江苏高院判决,天丰置地给付宏泉集团9541万元及利息。

  宏泉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后宏泉公司又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于2017年12月29日被驳回。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执行款下落难觅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天丰置业进入破产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也逐渐“失联”。

  2019年4月3日,澎湃新闻来到天丰置业工商登记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10号,发现该公司早已搬离,该地已变更为一家宾馆。

九千万元“执行难”:官司打赢了 对方公司却在破产

天丰置业工商登记地址,现已变更为一家宾馆。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图

  澎湃新闻尝试电话联系天丰置业多位负责人,均未获得回音。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营业执照目前已处于吊销状态。

  执行过程中,宏泉集团曾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称未同意过金庭镇财政所支付给天丰置业集团任何款项,故1.7亿元应还在财政所。

  2017年12月5日,吴中区法院作出履行通知书,认为被执行人在金庭镇财政享有债权,要求冻结、扣划天丰置业对金庭镇财政所的债权,金额以1.41亿元为限,并要求财政所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日内将应支付给天丰置业的款项汇入法院账户。

  2017年12月15日,金庭镇财政所向吴中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称,暂存于监管账户的1.7亿元已通过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工资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天丰置业,金庭镇财政所无可供协助执行的款项。

  宏泉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三方监管约定,金庭镇政府有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在未经宏泉集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挪用、抽调。宏泉集团认为,由于金庭镇政府监管不力,造成法院执行时产生困难。

  原金庭镇财政所所长朱炜烨2017年8月接受询问时称,将1.7亿从财政所划到资产公司确实并未告知宏泉公司,“当时只是简单认为财政所只是过一下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