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10-08 1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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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资格;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结果,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处理】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资格或业务;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情节区分及尺度】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应采取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措施进行处理,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视情况采取不同档位限制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

 

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