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10-08 1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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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观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或违反制度规定;

 

(六)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二)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干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泄漏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违规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拒不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七)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八)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违规处理】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

 

(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十)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

 

(十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