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历史事实和现实证据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3-02 16:37:03
浏览

  种族灭绝(genocide),由古希腊文“人种、民族或部落”(genos)和拉丁文“屠杀、消灭”(caedere)组成,1944年该词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其出版的《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提出,最初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毁灭”。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6号决议确认了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罪行,认为“种族灭绝是对整个人类群体---生存权利的否定,正如杀人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否定一样;这种剥夺生存权的行为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并且违背了道德法则以及联合国的精神和目标”。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该决议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公约第二条明确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4)强制施行企图阻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美国于1988年批准该公约。

  美国国内法对种族灭绝也有明确规定。《美国法典》第18卷1091条对种族灭绝的定义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相近,认为种族灭绝罪是以完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为特定意图采取的暴力攻击行为。

  根据历史记录和媒体报道,美国自建国以来,通过屠杀、驱赶、强制同化等手段,系统性剥夺印第安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试图从肉体和文化上消灭这一群体。时至今日印第安人仍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对照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所作所为涵盖了定义种族灭绝罪的所有行为,是无可争辩的种族灭绝。美国《外交政策》杂志评论指出,针对美国原住民的罪行完全符合现行国际法对于种族灭绝罪的定义。

  种族灭绝的深重罪孽是美国永远无法洗白的历史污点,印第安人的沉痛悲剧是人类永远不应忘却的历史教训。

  一、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罪证

  1.政府主导实施

  1776年7月4日,美国发布《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成立。《独立宣言》明文记载:“他(指英国国王)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公开污蔑美国原住民是“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种族。

  美国政府和执政者对待美国原住民,奉行白人优越主义、白人至上主义,对印第安人赶尽杀绝,并试图通过“文化灭绝”消灭这一种族。

  在美国第一次独立战争(1775年至1783年)、第二次独立战争(1812年至1815年)和南北战争(1861年至1865年)中,美国执政者急于摆脱作为欧洲殖民主义经济附庸的种植园经济地位,扩大领土面积,将目光瞄准了印第安人手中大量的土地,发动了上千次对印第安部落的袭击,屠杀印第安人的首领、士兵乃至平民,将印第安人的土地占为己有。

  1862年,美国颁布《宅地法》。该法规定,每个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只需缴纳10美元登记费,就能在西部获得不超过160英亩(约合64.75公顷)的土地。在土地的诱惑下,白人纷纷跑到印第安人所在区域展开大肆屠杀,被杀害的印第安人成千上万。

  时任美国政府领导人曾公开称,“用印第安人的皮可以做出优质的长筒靴”,“必须灭绝印第安人或把他们赶到我们不去的地方”,“印第安人必须迅速被消灭”,“只有死掉的印第安人才是好的印第安人”。美国军人视屠杀印第安人天经地义,甚至是一种荣耀,“不把他们杀光决不会罢休”。类似仇视言论与暴行不胜枚举,在诸多美国原住民灭绝专著中均有详细记载。

  2.血腥屠杀和暴行

  自殖民者踏足北美洲时起,就有计划地大规模猎杀北美野牛,断绝印第安人的食物和基本生活来源,导致他们因饥饿而成批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