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布耕地掩护典范行政案例(9)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2-15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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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意义在于明晰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惩罚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划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明的,不再给以行政惩罚。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实践中,有当事人误觉得行政惩罚追诉时效以行为开始之日起算,认为违法行为一连两年即高出追诉时效,不会被惩罚。本案明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按期限,从违法行为产生之日起计较;违法行为有持续可能继承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较”划定的内在,对付促使违法占地行为人放弃荣幸心理,实时遏制违法行为,规复地皮原状掩护耕地具有努力意义。

七、如皋市峰安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如皋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惩罚案

根基案情

2017年3月,本案当事人如皋市峰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占用磨头镇严狄村7组集团地皮制作砖混钢布局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该厂房犯科占用的地皮为828.7平方米,套合磨头镇地皮操作总体筹划,828.7平方米均不切合镇地皮操作总体筹划,个中817.78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10.92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原如皋市疆域资源局在放哨中发明白峰安公司的违法景象,遂前往现场初查、勘探并发出责令遏制地皮违法行为通知。2018年3月6日,原如皋市疆域资源局监察中队发起备案查处,原如皋市疆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2日经呈批备案。2018年4月11日,原如皋市疆域资源局向峰安公司发出行政惩罚听证奉告书,奉告了峰安公司其违法事实、拟惩罚的来由和依据、享受告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峰安公司于同日收悉后在规按期限内,未向原如皋市疆域资源局提出告诉申辩和要求听证。2018年5月2日,原如皋市疆域资源局作出皋疆域资罚(2018)06060701号行政惩罚抉择书,认为峰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打点法》第四十三条的划定,属于犯科占地,责令退还犯科占用的828.7平方米的地皮,限期自行拆除地皮上新建的修建物及其他设施,规复地皮原状,并惩罚款人民币17348.1元。峰安公司不平,提起本案诉讼。峰安公司诉称其所操作的地皮是具有地皮承包策划权范畴内的地皮及疏弃地皮,并非犯科占用集团地皮。

裁判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