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直在暗中鼓励野生动物药用?(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04 11:08:42
浏览

  我们还是来看看《条例》是怎么规定的。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注意,这里依然惜字如金。一个字“猎”,就是该《条例》对野生动物“药用”的规定全部。很隐晦地表达了对野生动物的药物利用强烈需求。

  因为对于野生动物而言,它们与人类的关系,就一个“猎”与“被猎”的关系。人类在野生动物面前,就是一名猎人。人类需要“猎”的野生药材,唯有野生动物。你如果忽略了这个“猎”字,恐怕你会以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仅是一部好像李时珍《本草纲目》那样的,专门规制野生药用植物管理的法律。

  除了惜字如金,仅用一个“猎”字涵盖野生动物之外,《条例》再没有对野生动物的正面表述了。野生动物也被当做野生药材的植物一道,统统被称为“野生药材资源”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直在暗中鼓励野生动物药用?

  2019年11月25日,石家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鹳在井陉县绵蔓河湿地嬉戏觅食。

  野生动物的药用在法律上不被正眼相看,立法上的消极态度和不作为,会给它们的命运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前面以林麝为例,已经说明药用对于野生动物的巨大的影响力。与林麝有相似命运的还有穿山甲,老虎,豹子,黑熊等这些濒危物种。

  法律是基于主观认识与逻辑识别,对客观行为及其对象进行有效约束界定,从而规范社会关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对客观行为约束规制的周延与否与我们主观的识别密切相关。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想不到的办法,只有不想立的制度。

  我们从主观上,不能假装看不见对它们药用的刚需是加速它们濒危的主要因素。不能够假装看不见,在药用刚需的激励中,各种有害于它们的行为,如捕杀、非法买卖的大量存在。关键是,如果我们不针对实际的药用刚需目的去制定针对性的政策,那么法律就无法应对现实中的各种“对策”。比如,志愿者“大侦探福尔摩斯”前不久举报贵州遵义一家生产“穿山甲透骨液”的公司违规经营,就是典型。

  客观上,这种“立法不作为”的做法,会给药用企业等利益方留下巨大的制度空洞,便于各利益方浑水摸鱼,同时给执法监管制造障碍,最终就使得野生动物保护这一块成为利欲熏心者利益交换、权力寻租的嘉年华,成为野生动物悲惨命运的火葬场。

  立法上认真对待,需要专门规范药用刚需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约束与管制的措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单设专门章节区分规范“药用野生动物管理”、“科学研究”、“展示展演”等各允许利用的特殊情况,穿破“人工繁育”这层面纱,直接将繁育野生动物的目的(药用还是其他)作为管束的目标,加大监督管理的强度,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公众参与的力度,实质性地增加野生动物药用等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等,既给利用方一个清晰的行动界限,也给社会一个明确的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