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直在暗中鼓励野生动物药用?(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04 1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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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提到的“作为药品经营和使用的”表述,作为第29条第二款是从2016年文本修订时增加进去的。这个表述不是对“药品经营行为”的直接规范,而只是指引一个方向,开一个口子,让野生动物的管理从“保护法”领域转到“药品法”领域。

  众所周知,我国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就它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而言,药用排第一,食用排第二,展示观赏表演排第三,教育排第四,科研排第五。也就是说,在人们心中权重最高的“药用”,在法律里居然没有一丝儿的体现,这内中到底是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在历次的版本中,我们可以简单比较“药用”和“展览”(或者展示),它给人的感觉就是,对野生动物的“展览”比“药用”更重要。从保护的角度,“展览”怎么会比“药用”更威胁野生动物呢?

  立法上采用列举加兜底,其实是语言修辞的常用表达手法,照例总该是列举那些主要的情形,把次要的情形放到“等”字中。现在《野保法》把“药用”放进“等”字中,用“等”字来涵盖非常重要的行为,是不是暗示着对于“药用”的某种掩护?

  这次全国人大的《决定》,为什么又不“等”了呢?不再遮掩“药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至少是一个对待野生动物药用态度的改变。今年以后,为食用而养殖的不行,为药用而养殖的就可以。

  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在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当中,中药材药用是一个很大体量的存在,一个很大利益群体,也有非常复杂的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中药材对野生动物的生存至关重要。实践已经证明,正是中药的疯狂利用才导致了大量的野生动物变成濒临灭绝。就以林麝为例,据学者估计,上世纪50年代我国麝属种群数量在250万只左右,到上世纪80年代仅剩约60万只,而到上世纪末只有不到10万只,此后,几乎每5年就减少一半。按这种速度发展下去,麝资源在我国将面临灭绝。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中药企业为了获取麝香。近30年我国麝的数量锐减了90%,而在《全国中成药处方集》中,含麝香的处方达295种,每年麝香消耗量极大,估计在1500千克。一头雄麝仅能能提供10到30克的麝香,按照一头提供20克计算,每年有5万只到7.2万只雄麝奉献它们无辜的生命。

  持续有组织有预谋地高价收购驱使猎人疯狂地捕杀雄麝。这些被捕杀而获取的麝香,全都由各地的中药材公司收藏保存,然后再以“国家计划”配给的方式,逐年倒手卖给国内那些中药企业的巨头。

  以下这“几味中药”,一直是利用麝香制药的中国大药企生产的“名贵药品”:一是漳州片仔癀“一片就退癀”的“片仔癀”;二是北京同仁堂的“安宫牛黄丸”;三是云南白药的“云南白药”;四是苏州雷允上的“六神丸”;五是上海和黄药业的“麝香保心丸”。此外,当然还有很多没罗列上来。

  可以说,正是这些麝香药企的存在,才导致了麝类野生动物的今天极度危机的生存厄运。

  据新华社2017年10月5日的报道,在号称“中国林麝之乡“的陕西省凤县,其林麝养殖规模占到全国的六成,当时的存栏也才1万头,年产麝香也才60公斤。计划到2027年的养殖规模也才5万头。当前药企对麝香的刚需,完全是靠此前大量猎杀野生林麝而形成的“库存”。

  中药企业对麝香的热烈追逐,把麝香推到“软黄金”的地位。2017年的国内价格是每克400元人民币,国际价格更是超过每克100美元。超高的价格致使野生林麝越来越少,而对林麝、马麝、原麝等野生麝类的捕捉益加疯狂。

  那么,对于野生动物的药用问题,我国就没有一部正经的法律进行规制吗?

  按理我国《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应当有野生动物作为药材的明确规定,但是,很遗憾,没有。

  哪里有呢?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有。这个至今已经33年的行政法规,还有效吗?

  我的看法好像是有效。

  没错,这是目前为止,除了《野保法》“药品经营和使用”外的,关于野生动物作为药材资源进行管理的可能是唯一正经的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