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打逃课学生被处罚引发热议 教育惩戒权如何明确尺度(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8-06 10:18:11
浏览

  “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导致一些教师放弃了惩戒权,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责任,进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一些问题。有的学生因此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对其自身也造成影响。”储朝晖说。

  关于教育惩戒权,储朝晖作了一个比喻说:“这就好比车辆的刹车一样。教育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不能自我控制时,教师通过惩戒,用外力来引导学生。如果没有刹车,就不知道车会开到什么地方去,速度、方向都无法控制。”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袁桂林认为,很长时间以前,就有了教育惩戒权的说法。新中国成立后,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的集体主义教育思想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马卡连柯有一句名言,即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这就是在强调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惩戒权要以教育为目的,惩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在袁桂林看来,如今教师教育惩戒权淡化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增多。“有些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过分溺爱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家庭教育缺乏正确的引导。”

  袁桂林还认为,现在有些教育理念也在无形之中造成教育惩戒权的弱化。“有的教育理念提倡幸福教育、快乐教育等,但幸福快乐并非学生可以自由自在、不受约束,也并非老师应该对学生一直和颜悦色。长此以往,学生会对老师缺乏敬畏。因此,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应该表述清晰,有一个严格的界定。”

  “教育惩戒权的弱化,与社会信任感不够也有一定关系。对于学生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家长多方达成共识,但现实中个别教师体罚学生或者缺乏职业道德的事情被社会舆论放大,导致家长对学校、教师不信任,教师因此更加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袁桂林说。

  明确范围程度形式

  保障教师敢管善管

  据吕玉刚介绍,“教师惩戒权”的制定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当前一些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的管理现象,没有完全履行教师的职责。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二是要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一些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也有过度的地方,例如体罚、言论不当等,这也需要一些规范。有了规范以后,教师可以放心地、有效地实施,也有个尺度,家长也有个评判,避免家校之间出现一些矛盾。“总体原则,还是出于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别是行为习惯,让学生从小打好基础。”

  袁桂林认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要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教师群体的综合素质,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同时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尺度,各地政府、教育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有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权,教师才敢于实施,让师生关系回到正轨。

  “当学生行为违反教育规范时,教师首先应该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还不改,就要实施惩罚,确保让学生行为回归正常状态。”储朝晖说,“关于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并没有标准答案。不同老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比如,年轻老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会更加谨慎、小心;经验丰富的老师又不同于年轻教师。个性不一样的学生,或者因为不同原因违反教育规范的学生,对其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