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群众身边案 权利保障有力度(法治聚焦)(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3-19 0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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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受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祁若冰介绍,体育课本身自带受伤的风险,受伤往往无法完全避免。本案中,陈某事发时已年满10岁,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宜对学校苛以过重的责任,否则容易造成学校采取缩减体育活动时间等方式来避险,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在广东省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午休时分,学生思思(化名)从自己的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同班同学小杰(化名)路过时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并未察觉,坐下摔倒后,后脑勺碰到凳子,倒地不起。思思经多次就诊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思思治疗过程中的诊断、医嘱、病历可证明,其损害源自小杰拉椅子的行为;事发时小杰12周岁,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明知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事发前,两人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等,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送思思就医并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耿卓看来,在案件办理时,法院的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从而厘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有利于督促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

  司法助力濒临破产企业走出困境,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损失,实现多赢

  湖州永升印染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纺织印染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大额债务,多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永升公司因此消极应对,债权人向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永升公司破产清算。

  经过调查,法官发现,永升公司名下无任何固定资产,破产清算下可预估的债权清偿率极低。但永升公司有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该证申请难且稀缺,多年来该公司也积累了很多优质客户资源,仍有运营的价值。之后,南浔区法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能通过合规整改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升环保设备技术水平,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或许可以打动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彻底清理公司的债务。”在承办法官及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股东们决定接受合规整改的建议。

  南浔区法院会同环保部门推动企业合规整改、更新环保设备、全面复工复产,促成了永升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永升公司去年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5.7%,基本清偿债务,债权人合法权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如果法院对企业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解决不了破产企业的困境。”南浔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佩明说,“合规整改+和解偿债”模式不仅激励永升公司积极偿债,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损失,也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多赢。

  (郑金硕参与采写)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1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