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有何讲究?一份“不清洁”离职证明引法律纠纷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5-09 07: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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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三个月试用期刚过,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写了一句“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辞退”。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称为“不清洁”离职证明,其不仅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引发争议。

  因一份离职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拉锯”两年。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阳光调解室内,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这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圆满结案。

  涉案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原来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讲究的,不能随意乱写。今后我们会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一份离职证明引诉讼纠纷

  事情还要从2021年说起。当时,该案申请人小吴通过招聘网站,应聘苏州某材料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公司人事经理发现,小吴虽并非计算机专业科班出身,但通过自学相关知识考取了相应技能证书,于是对小吴发出了录用通知。

  没想到,在小吴入职后,该公司却发现他虽然有技能证书,但是实操经验距离公司期望还有一定差距。“我们这个岗位要能够熟练地搭建、维护网络,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他还是掌握不了。”该公司负责人说。

  为此,小吴三个月试用期刚过,该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吴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此事本应就此结束,但一年多后,小吴突然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原来,小吴在离职后求职屡屡碰壁,他将原因归结于该公司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

  “他们在离职证明上写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那其他公司看到以后还会录用我吗?”小吴便以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因离职证明影响再就业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小吴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离职证明影响入职新单位的相关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吴又申请再审,同样也被驳回。为此,小吴在2023年9月向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离职证明上“多写一句话”

  承办检察官受理监督申请后发现,该材料公司在为小吴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辞退”。

  问题就出在这句话上。“对于离职证明,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超出‘应当载明’的内容,如果双方认可并且达成一致,也可以写上。但显然,小吴并不接受该公司写的这句评价。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称之为‘不清洁’离职证明。”承办检察官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虽然该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不能注明其他内容。但是,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入职下一家单位的必要手续,公司如果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离职证明中对员工离职原因、工作情况、离职后义务等进行说明,特别是含有负面评价的内容,可能会使劳动者在后续的求职和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