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维持原判(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5-19 1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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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某明、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该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