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2)

光山新闻网 王林 2019-05-05 03: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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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万某乘坐的大巴车到达无锡时已是凌晨,当天还下了雨,在监控中可以看出路面很湿滑,车上还有数十名乘客。”万某抢夺大巴方向盘案的承办检察官、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兰说。

  让王海兰更加在意的是,尽管在凌晨,路面上仍有不少车辆,且以大型厢货车为主。“这些都是加重情节。”王海兰说。

  《指导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只要有了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王海兰表示,此案发生在春运期间行驶于高速公路的大巴车上,且犯罪嫌疑人万某还存在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情节。

  安全红线不可轻越

  “一站错过容易挽回,一生错过无法追悔。公共安全的红线不可随意越过,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惠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玉珏表示,对这类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依法惩治,并以案释法深入分析挖掘背后深层次原因,为减少直至杜绝此类“车闹”行为提供司法建议。

  就在近日,梁溪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公交上车殴打驾驶员的案件。“嫌疑人徐某目前已被批准逮捕。”梁溪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林理介绍,徐某因在上车过程中对驾驶员吉某产生不满,在车辆转弯时与吉某理论并用拳击打其右脸部。

  “幸好吉某及时停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发时,车上还有50多名乘客。”林理表示,民众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敢于挺身而出,坚决予以制止,还应及时报警求助,共同维护出行安全。

  对于乘客等人员阻止正在进行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外,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要坚持弘扬社会正气,选择及时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见义勇为事例进行褒扬,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

  强化宣传教育迫在眉睫

  今年3月,宜兴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史瑞亦办理了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案件。

  “由于公交车改道,顾某原先想下车的站点不再停靠。为了抄近路,顾某就抢了方向盘想要强行停车。”史瑞说。

  近年来,新闻上时常能看到乘客因琐事纠纷对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墨菲定律说,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有些行为发生后,可能因为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家觉得没啥事,就不了了之,反而放纵了犯罪。”史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