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索赔百万,法院审判功效为何反转再反转?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0-10 1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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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索赔10倍抵偿,是否应该获得法令的支持?处罚性抵偿制度合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鉴定难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再审讯断的一起案例激发存眷。

  “退一赔十”,不支持→支持→不支持

  工作的颠末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北京一大型打扮衣饰购物节的展销勾当上,购置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共付出价款107500元。6月5日购置的6盒有公证员现场见证。之后,刘某将销售商、出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以所购置的海参不切合相关法令划定为由,请求依据食品安详礼貌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抵偿10倍货款。

  一审讯断支持刘某退货,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糊口目标购置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抵偿。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出产日期,标签中表白的产物尺度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详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经李某和出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抉择提审此案,本年9月15日作出再审讯断,认定刘某实际购置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涉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10倍抵偿。

  此案由一审讯断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抵偿,到二审改判支持十倍抵偿,再到再审改判,不支持十倍抵偿。可见在处罚性抵偿制度合用问题上存在判定难度。那么北京市高院的讯断依据是什么?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传授朱巍的阐明,主要是认定:“再审的时候,就对二审和一审提到的包装问题,做了出格多的认定,鉴定他买的实际上散装海参。既然是散装海参的话,那么说他包装大概影响到食品安详,大概就有点站不住脚了。出格是职业打假人最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涉案海参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能提交大概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所以说再审法院的终审讯断就认为,这种环境大概不能合用于食品安详法的10倍的抵偿。”

  “知假买假索赔”是否该支持?各地法院讯断纷歧

  此案受存眷的原因除了一百多万的索赔额,尚有原审原告刘某的身份。一审法院检索关联案件,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置商品后举办索赔的诉讼。换句话说,刘某就是各人口中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而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否应受到支持?这一直是相关研讨会、媒体节目中争论的核心。

  概念一: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起到了一种社会监视的浸染,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概念二:因为糊口消费需要的这一个目标的群体,他才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很明明,他基础不是为了糊口消费,他特意去买假,他们钻营的都是他本身的私利,他们得到的抵偿有跟各人分享吗?有举办公益的诉讼吗?没有。

  概念三:假如没有职业打假人汇报我这些是假的,我会把这些赝品吃到肚子里去的哦。

  现实的司法审判傍边,一审和二审功效纷歧致的并非孤例。好比,2019年,山东青岛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简朴来说,就是韩某花两万多元购置12瓶入口红酒,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因此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索要10倍抵偿。

  此案一审讯断认定韩某购置涉案红酒目标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抵偿诉求。而此前,韩某因同样的打假索赔行为先后被四家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