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6人因防控失职被通报 卫健委主任被免职(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10 1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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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曾某,与其父母一同由新城区疾控中心救护车送至市第二医院就诊。1月28日,曾某的父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被转至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进行治疗,曾某则继续在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住院观察。期间,曾某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经专家会诊,可解除医院医学观察。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防控指挥部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1月30日自行决定解除曾某的医院医学观察,改为居家隔离留观。在决定曾某出院居家留观后,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未及时与曾某居住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对接,而是要求曾某个人与疾控中心联系救护车,在救护车未到达医院的情况下,曾某独自在病房、门诊大厅、医院门口警卫处等待,导致曾某近4个小时未得到有效管控。同时,调查中还发现呼和浩特市二医院未能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重大事项存在报告不及时、避重就轻等问题。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李桂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副院长王彩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院长职务;责成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问题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关于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全市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严峻性认识不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不力,统筹协调不全面,工作举措落实不到位,防控部署不严不细不实,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重大事项请示汇报不及时, 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负主要责任,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被动局面。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云文清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冯小红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兴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新城区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力问题。

  2020年2月7日,内蒙古电视台都市全接触栏目曝光了新城区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所辖党委社区,在疫情防控期间无人值守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新城区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未严格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要求,落实落细疫情防控“五级责任”体系,没有及时委派工作人员参与街道办所属党委社区的疫情联防联控,而是交由社区原物业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因物业公司未认真履行防控职责,而导致党委社区在疫情防控期间长时间无人值守,车辆和人员随意出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包联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的新城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要彩霞进行立案审查,给予党纪处分;责成新城区区委对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季利民,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办事处副主任汪瑞峰,党委社区党总支书记石燕飞予以免职;责成新城区纪委对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党委社区居委会主任余鹏进行立案审查,给予党纪处分;责成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对相关物业公司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失责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