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用品紧缺不法分子趁机抬价 将依法定罪从重处罚(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05 1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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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大背景下,某个时期出现口罩断货、蔬菜价格上涨等现象,可以理解。这是由于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疫情发展了解不足产生的恐慌心理所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

  杨建顺认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触犯了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他进一步解释称,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郭相宏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在疫情期间,哄抬需求量巨大的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以及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不但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防疫大局。对于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法律已经明令禁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郭相宏说。

  郭相宏还认为,经营者出售口罩和其他防疫物品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讲究诚信,价格公道合理,而某些经营者的涨价行为显然不符合一般的价值规律,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恐慌和心理压力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消费者一旦发现价格欺诈、扰乱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可以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杨建顺说,“对于潜在非法经营者不易排查、线上商品鱼目混珠、线下小商小贩流动性强等监管执法难点,有关部门需要多措并举有效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杨建顺举例道,可以密切关注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还可以开通举报热线电话、网站等,及时回应群众的呼声;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机制,有效纠正、制止违法行为。

  此外,杨建顺还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缓解人们在疫情期间的负面情绪,增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场供应能力的信心。同时,要完善相关信息发布机制,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做到全面、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