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人因隐瞒接触史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被立案侦查(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05 07: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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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舆论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颁布后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已与传染病防治法不相符,且存在与形势、各地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对此,邓利强解释称:“并不存在法律之间互相冲突、无所适从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是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规。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在2013年修订时补充了一些条款,又适用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实际中,人们可以直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之后的配套法规,不存在取舍的情况。”

  谨防大多数人暴力

  合理保障公民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有人提出,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公民采取隔离措施无法律依据。

  邓利强分析认为,应结合公民的权利和传染病防治的目的来看。每位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然而,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就要回到传染病防治法立法的法源问题。

  “医患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没有权利对公民进行隔离和强制医疗。但当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取舍?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利益影响巨大。如果不对这些病人进行限制,就有可能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邓利强说。

  邓利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传染病防治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传染病人和疑似者进行隔离和非自愿治疗是必要的。但应该有其界限,谨防发生“大多数人暴力”情形,否则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在此次疫情的实际操作中,随意扩大隔离群体并不妥当。

  “对病人进行隔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疑似者进行隔离,是基于在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其与病人有相同的危害性,两者都有法律依据。但对于和病人、疑似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如果也进行强制医疗隔离,就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邓利强说,目前对这部分人,法律采取的是医学观察,希望他们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在特定的期间和场所自我隔离。

  “既然对他们不是人身自由的绝对限制,因此当其违反了医学观察的要求时,处罚当然不可能太重,这也是对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所做的取舍。”邓利强说。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