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拍:特殊时期企业可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14 12:14:00
浏览

  中新网南京2月13日电 (记者 朱晓颖)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六条举措助力在宁房企应对疫情——关于“宁规划资源〔2020〕81号”的解读》文件。文件明确,特殊时期企业可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包括南京在内的全国众多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融资、建设、销售等活动均受到较大影响。

  为全面贯彻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降低疫情一级响应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维护南京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经报请南京市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1月24日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企业可就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相关合同条款。  

  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为规范企业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理性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的竞争,凡2020年1月24日以后出让及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则该期款项在1月24日之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

  如企业有特殊情况无力按期缴纳疫情结束之后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书面申请“一事一议”。交地时间将根据缴款到位时间进行相应的顺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对开、竣工时间进行延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

  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江北新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本《通知》执行。(完)

 

【编辑:周驰】